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51号(沂水县种发利废品购销站)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18-000002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1-30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51号(沂水县种发利废品购销站)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51号
沂水县种发利废品购销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71323600552286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种传涛
地 址:沂水县高桥镇柳子沟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建设废品购销项目。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提出的《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的陈述及申辩理由,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研究和论证,并报请局案件审委员会审议,未发现你提出的减轻处罚申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不予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