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54号(山东同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18-000002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1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19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54号(山东同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54号
山东同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59607E
法定代表人:李庆同
地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鲁洲南路以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反应釜及原料储罐。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1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陆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