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95号(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05-08-2018-00011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5-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5-08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95号(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95号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578604897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
地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
2018年3月19日至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反映信访,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1×60t/h工业煤粉炉和混凝土搅拌项目,同时混凝土搅拌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网上投诉记录表、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1×60t/h高效煤粉锅炉建设费用统计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1×60t/h工业煤粉炉建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1×60t/h工业煤粉炉项目行为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叁仟零肆拾肆元整;2、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混凝土搅拌项目行为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混凝土搅拌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行为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3、责令你单位以上两个项目立即恢复原状。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