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97号(沂水县永鸿养殖场)
索 引 号: | 06-11-2018-00005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6-11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97号(沂水县永鸿养殖场)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97号
沂水县永鸿养殖场:
注册号:371323600506508
经营者:董立宝
地址:沂水县富官庄镇石匣村北
2018年3月16日至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厂西南沉淀池及厂西水坑水样进行了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渗坑排放养殖废水,其中厂西南沉淀池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10mg/L,氨氮浓度为691mg/L;厂西水坑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620mg/L,氨氮浓度为447mg/L,不符合《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中央环保督察信访问题转办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对此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研究和论证,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予以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