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98号(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06-22-2018-00000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6-15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98号(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98号
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8945145X5
法定代表人:戚建国
地址:沂水经济开发区
2018年3月30日至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双乙烯酮、乙酰乙酸甲(乙)酯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3月30日恢复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对此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研究和论证,未发现你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