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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03号(山东铭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6-22-2018-000012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8-06-2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6-22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03号(山东铭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03

山东铭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4859259C

法定代表人:石国栋

地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工业园

201832日,我局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单位生产锅炉外排废气进行现场人工监测,经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颗粒物浓度为32mg/m³,超过《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规定的排放标准(10mg/m³)。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6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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