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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46号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8-000009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2-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2-21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46号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46号

当事人:朱*照,现年29岁,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家庭住址: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富泉官庄村*号,身份证号码37132319890306**** ,现在沂水县高桥镇富泉官庄前从事板材加工销售,联系电话:159****1871。 。

2018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沂水县高桥镇富泉官庄村朱*照经营的旋切皮厂进行了检查,该旋切皮厂位于该村村前,占地面积3市亩(约2000平方米),在南北路西有钢结构棚一个,约270平方米,内有旋切好的皮子30包(每包60张)未加工好的皮子1200张,在南面有旋切机1台,圆木机1台,现场有3名工人正在加工生产旋切皮中,在南北路东有房屋3间约60平方米为生活区,门前有场地1500平方米的场地为晾晒区,晾晒的皮子有1200张,现场有2名工人正在晾晒皮子中,场地内有圆木材100立方米,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立案,本案由王新峰主办、张志献协办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于2018年3月份,从其父亲(朱迪全)手中转过来,在沂水县高桥镇富泉官庄村,我自己的口粮田内,场地面积3市亩内建设了大棚1个,10间(建筑面积约27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旋切皮机1台,圆棒机1台,圆木一宗(约100立方米),成品板材30包(每包60张),其它未加工的半成品板材200包(每包60张),至2018年4月2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止,还没有卖出去还没有获利。

以上事实有下列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予以佐证:

1、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经营板材加工销售的事实;

3、有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经营情况。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经营板材加工销售的事实;

当事人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板材加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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