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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1号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8-000009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2-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2-21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1号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51号

当事人:沂水县金鹰百货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霞;经营场所:沂水县高庄镇农商银行西;邮政编码:276400;电话:139****8889;证照编号:91371323MA3CCELX01;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壹拾万圆整;经营期限:长期。

2018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临沂12345承办单称:有市民投诉称沂水县高庄镇驻地的大福源服装超市、金鹰购物中心和鑫鑫鞋店,销售大量高仿服装和鞋,要求相关部门协调尽快给予落实查处,请求予以调查处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于2018年3月19日依法对举报的金鹰购物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标注“NIKB”、“NIEE”、“dadibas”等品牌的运动鞋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为查明事实,我局于3月19日立案调查,由张士岗、李光永负责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现已查明:当事人沂水县金鹰百货购物中心于2015年从临沂批发市场一个叫曹*的供货商那里购进的标注“dadibas”、“NIKB”、“NIEE”等品牌的运动鞋。由于时间长了,当事人想不清具体进货量和进货价格。标注“dadibas”品牌的运动鞋鞋舌上标注了“dadibas及四条纹图案”,鞋外两侧标注了“三条纹图案”,鞋挂牌上标注了“阔利达及拼音+注册商标图案 阔利达鞋服有限公司 地址:徐新公路商平庄工业区 电话:0312-8965999传真:0312-8762777 手写6156 128元 ”等内容。

标注“NIEE”品牌的运动鞋鞋舌上标注了“NIEE及耐克近似商标图案+AIR MAX”,鞋内底标注了“JINGYA”,鞋外两侧标注了“耐克近似商标图案”,鞋挂牌上标注了“京雅®及注册商标图案”等内容

标注“NIKB”品牌的运动鞋鞋舌上标注了“FASHION SHOES ENDORSEDBY:老人头像图案”,鞋内底标注了“FASHION”,鞋外两侧标注了“耐克近似商标图案”,鞋后跟外标注了“NIKB”等内容。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时,未查验供货商的有关情况,也未索要进货单据。截至2018年3月19日被我局立案查处之日,当事人未提供进货单据和经营帐册,经营情况无法查清,涉案货值无法计算。尚未销售的标注“dadibas”阔利达运动鞋25双、标注“NIKB”的运动鞋4双、标注“NIEE”的京雅鞋6双被我局依法扣押。

另查明,“adidas”商标都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3336263,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

标注“dadibas”阔利达运动鞋上的标识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dadibas”注册商标相近似,可以认定被扣押的上述标识的25双鞋系仿冒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NIKE及耐克商标图案”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4516216、4581865,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

标注“NIKB”、“NIEE”等品牌的运动鞋上的标识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持有的“NIKE及耐克商标图案”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可以认定被扣押的上述标识的10双鞋系仿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证据一,现场笔录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注“dadibas”、“NIKB”、“NIEE”等品牌的运动鞋的现场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注“dadibas”、“NIKB”、“NIEE”等品牌的运动鞋内容及有关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四,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变更情况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及变更情况;

证据五,“NIKE及耐克商标图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及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证书复印件12份。证明“NIKE及耐克商标图案”商标属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所有的事实;

证据六,“adidas”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adidas”商标属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所有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耐克牌运动鞋上标注“NIKB”标识、京雅牌运动鞋上标注“NIEE”标识及阔利达牌运动鞋上标注了“dadibas”标识及销售价格(标牌)的事实;

证据十二,询问通知书2份及责令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的事实情况;

证据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有关事项审批表各2份,证明我局扣押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的有关事实;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二百零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阔利达牌运动鞋25双、“NIKB”牌标识的运动鞋4双及京雅牌运动鞋6双(详见财物清单第0000119号所列编号为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项财物);

二、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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