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52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09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21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52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52号
当事人:王*玉,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20524****, 汉族,小学水平,现住址:沂水县富官庄镇垛庄村*号。联系电话:159****5138。
2018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文强、熊远良依法对位于沂水县富官庄镇徕庄村路南西首王*玉经营的“沂水县称心家电商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经营场所内有:大华200万像素监控摄像设备20个。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一份,注册号:371323600267061,其经营范围:家用电器销售及售后服务。王学玉在现场配合了检查。王学玉有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嫌疑。为查明案情,经报局长批准,我局于2018年2月12日正式立案,由熊远良、李文强负责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自2009年12月28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23600267061,其经营范围:家用电器销售及售后服务。在沂水县富官庄镇徕庄村路南西首,使用家中房屋3间,进行室外监控安装。2018年2月份,当事人未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经营范围,在未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从“沂水星空电脑销售中心”购进监控设备,对外进行室外安装。我局于是下达了沂水市监责改字[2018]000165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2018年2月12日再次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继续对外进行室外监控安装,于是下达了《沂水市监询通字[2018]14001号》询问通知书,指定当事人到富官庄镇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经调查截止2018年2月1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止,当事人共从“沂水星空电脑销售中心”购进大华200万像素监控摄像设备20个,从中非法获利43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王学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进行室外监控安装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王学玉取得《营业执照》,未变更经营范围,擅自进行室外监控安装的事实。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我们认为当事人王*玉未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经营范围擅自进行室外监控安装,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所指的“未办理变更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之规定,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