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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3号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8-000010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2-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2-21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3号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53号

当事人:山东龙立胶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98070798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县城区腾飞路以南,沂河大道以东);法定代表人:赵*;注册资本:壹亿壹仟八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12月04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输送带、胶管;销售:劳保用品、日用百货、钢材、五金机电、土产杂品。

2018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举报,称山东龙立胶带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存在广告违法宣传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9日对该公司网站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该公司www.sdlljd.com的网站上,首页上方写有:耐磨损、耐老化、抗疲劳 龙立胶带,中国输送带知名品牌,全国销售热线:0539-2503999 ;在网站中部写有:选择龙立胶带4大核心优势 龙立胶带,从产品到服务我们只做最专业的胶带产品线种类丰富等;大倾角输送带工艺经过37次不断改良,打造行业最尖端品质!在网站第四页面写有:强大的实力保障,龙立是您最可靠的合作伙伴 ;20年生产制造经验,其中大倾角挡边输送带年产总值居国内首位等;在网页最下方听听客户怎么说龙立一栏写有:山西煤销集团反馈:龙立胶带,从产品到服务都是最专业的,胶带产品线种类丰富等。在走进龙立一栏中写有:山东龙立胶带有限公司始建于1996年,注册资本11800万元等。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为查明案情,我局于同日立案,由牛庆忠、黄敏等负责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12月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设立,从事输送带生产销售。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国输送带知名品牌证书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25日委托深圳牛商网络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设计并在当事人公司网站上发布宣传了“耐磨损、耐老化、抗疲劳 龙立胶带,中国输送带知名品牌,选择龙立胶带4大核心优势 龙立胶带,从产品到服务我们只做最专业的胶带产品线种类丰富等;大倾角输送带工艺经过37次不断改良,打造行业最尖端品质!强大的实力保障,龙立是您最可靠的合作伙伴 ;20年生产制造经验,其中大倾角挡边输送带年产总值居国内首位;山东龙立胶带有限公司始建于1996年,注册资本11800万元”等内容。当事人网站上对外宣传的“其中大倾角挡边输送带年产总值居国内首位”的宣传用语,数据资料没有出处。

另查明,当事人与深圳牛商网络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25日起签订了五年空间/域名/企业邮局购买合同,全权委托网络公司宣传其公司网站的全部事宜,当事人共支付深圳牛商网络有限公司费用5380元,经核算合2.95元/天。当事人网站于2016年2月25日开始宣传其以上内容,截止被查获之日,当事人共计发布违法广告743天,经核算当事人广告发布费用为2191.8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所证实:

其中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及其公司网站截图6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及在其网站宣传页面上构成违法内容的事实证明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网站宣传页面上构成违法内容及其广告费用的事实。

证据四:投诉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五: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网络公司在该公司网站上发布宣传内容的事实。

2018年05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第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对其公司成立时间、获取荣誉、年产总值的数量作虚假不实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百二十、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事项,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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