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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4号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8-000010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2-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2-21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4号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54号

姚*;女;35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7132319820426****;住所:沂水县崔家峪镇下泉村;电话:155****7518。

2018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姚*在位于沂水县崔家峪镇上泉村村南50米的院内从事电子装配加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电子装配加工。为查明事实,经报局长批准后于当日立案,由秦照栋、牛纪刚、张培珍负责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18年4月1日开始利用上泉村南600平方米钢结构车间作为经营场所,安装了一条锡炉电子装配加工线,招收25名工人开始经营电子装配加工,于2018年4月1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被我局立案查处时,经我局查实当事人共加工成品电子板150000件,每个挣加工费0.01元,从中获取利润人民币1500元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实了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发现案源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姚梅在位于沂水县崔家峪镇上泉村村南50米的院内从事电子装配加工,现场未能提供出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通知书一份,证实了我局要求当事人继续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账本账册、身份证复印件并接受询问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姚梅的主体身份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姚梅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于2018年4月1日开始利用上泉村南600平方米钢结构车间作为经营场所,安装了一条锡炉电子装配加工线,招收25名工人开始经营电子装配加工,于2018年4月1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被我局立案查处时,经我局查实当事人共加工成品电子板150000件,从中获取利润人民币1500元,及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设立账册的事实。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二: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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