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11号(临沂金海汇陶瓷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19-000003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2-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2-28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11号(临沂金海汇陶瓷有限公司) |
临沂金海汇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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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心生
地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鲁洲南路以北、许姚路以西
我局于2019年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线监测设备多时间段数据缺失,故障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人工加密监测。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反馈表、临沂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运营服务合同复印件、山东丽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临沂金海汇陶瓷有限公司省执法局随机抽查问题落实情况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