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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8号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8-000010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2-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2-21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8号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58号

当事人:刘*国,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现家庭住址:沂水县夏蔚镇葛沟村*号,公民身份证号:37132319830306****,联系电话:186****2307。

2018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况下,依法对沂水县夏蔚镇双山村刘*国经营的沂水县立国汽修厂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汽修厂有门头房3间,上面有标注刘*国汽贸汽修王庄分店内容的广告牌1块,门头房内有5组货架,上面摆放有各类汽车配件及车用机油,在门头房前空地上摆放有乘用汽车6台,汽车的前后牌照处均贴有标注内容为“立华汽贸”的标牌。当事人提供出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汽车维修、钣金喷漆、汽车装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刘立国(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18年3月1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内容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3MQ2UC9D,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夏蔚镇双山村,经营者:刘*国,名称:沂水县立国汽修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汽车维修、钣金喷漆、汽车装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4月份,当事人在沂水县夏蔚镇双山村商业街租赁了3间门头房经营汽车维修,房屋租赁费是1年8000元,当事人已付清1年房租。当事人投资4万元购置了汽车维修工具及汽车配件从事汽车维修,当事人同高庄镇立华汽贸口头约定,为立华汽贸代卖汽车,按销售汽车利润四六分成,当事人占四,立华汽贸占六。2018年4月20日,立华汽贸给当事人送来6台乘用汽车让当事人销售,分别是东南汽车DX3 1台、北汽幻速2台、东风X5 2台、长安X35 1台。至2018年4月25日,当事人没有售出汽车。没有获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后,没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后,没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照片10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汽车销售的事实。

2018年5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沂水市监工商听告字[2018] NO.40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后,没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沂水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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