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52号(山东万德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19-000014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6-28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52号(山东万德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第52号
山东万德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MWH193J
法定代表人:王富民
地 址:沂水县黄山铺镇尧崖头村(第二水泥厂院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3日至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委托山东和信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破碎工序排气筒外排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向大气中排放颗粒物为33.8mg/m³,超过《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山东和信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对此提出申辩,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