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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56-1号、第56-2号(临沂旭光商砼工程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19-000015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9-07-1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7-19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56-1号、第56-2号(临沂旭光商砼工程有限公司)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第56-1号

临沂旭光商砼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55217342P

法定代表人:田福现

地 址:沂水县龙家圈乡泮池沟村

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至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混凝土生产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7日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第56-2号

田福好:

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8****2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湖埠西村11号

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至6月19日对临沂旭光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混凝土生产项目即投入生产。经调查,你作为该单位经理,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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