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17-1号、第17-2号(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19-000008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3-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3-28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17-1号、第17-2号(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第17-1号
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D72Y4D
法定代表人:张士东
地 址:沂水县黄山铺镇龙山店村
我局于20 19 年 3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特许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7日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17-2号
徐继军: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6***5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351号
我局于20 19 年 3 月 11 日对 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进行了调查,发现 该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经调查,你作为该单位生产经理,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特许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