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66号(李会师)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19-000017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0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9-04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66号(李会师)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第66号
李会师:
公民身份号码:37282**********1752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荣沟村33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渗漏。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