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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31号(段升忠)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19-000011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9-04-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4-30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31号(段升忠)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第31号

段升忠: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1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黄山铺镇东黄庄村43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4日至4月1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养殖产生的粪便。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1、养殖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2、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养殖产生的粪便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合计玖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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