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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42-1号、42-2号(山东美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19-000013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9-06-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6-07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42-1号、42-2号(山东美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第42-1号

山东美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567071679

法定代表人:秦德胜

地 址:临沂市沂水县南一环路c01002号1号楼2号房、3号房

我局于2019年4月27日至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年产1500套塔式起重机项目即投入生产;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漆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行为罚款贰拾万元;2、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漆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行为罚款贰万元。(罚款合计贰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3日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第42-2号

付庆勇: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4****6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傅家长林村99号

我局于2019年4月27日至5月8日对山东美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年产1500套塔式起重机项目即投入生产。经调查,你作为该单位经理,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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