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水)罚字〔2020〕4号(沂水金山皮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06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4-01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水)罚字〔2020〕4号(沂水金山皮业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4号
沂水金山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8C
法定代表人:熊花明
地址:沂水县庐山化工项目集中区内,九星化工以西
2019年8月26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综合执法检查组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脱脂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2019年8月27日收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综合执法行动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反馈表》后,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6日,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因电缆烧坏发生故障导致设备停止运转后,脱脂车间部分生产设备(转鼓)未停止运行,仍继续生产,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综合执法行动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反馈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记录表、转鼓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检查视频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