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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50-2号 (张学强)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09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7-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1-07-07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50-2号 (张学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50-2

张学强

公民身份号码371323********2594

     :山东省沂水县杨庄镇汞丹山村***

2021429日至511局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的沂水顺安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序号8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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