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47号 (王海兵)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07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6-11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47号 (王海兵)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47号
王海兵:
公民身份号码:371323********4052
住 所: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镇长山官庄村***号
2021年4月23日至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委托昌达环境监测(山东)有限公司对你在许家湖镇芦家庄子村东岭的晾粪场进行检测,显示臭气浓度最大值23,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以上事实有: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报告、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视频光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3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