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48号 (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08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6-22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48号 (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48号
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379T
法定代表人:李 明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庐山化工项目集中区
2021年4月24日至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化学品生产企业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防渗工艺说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执法视频光盘、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对此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公司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17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从轻处罚20%,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