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2号 (沂水县新世纪加油城)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5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2号 (沂水县新世纪加油城)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2号
沂水县新世纪加油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558B
法定代表人:聂顺光
地 址:沂水县许家湖镇司家官庄西
2021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2日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上事实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反馈临沂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帮扶发现问题的通知(鲁环便函〔2021〕1067号)、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光盘、你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