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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4号 (沂水县沙沟镇忠盛页岩砖厂)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5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9-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9-1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4号 (沂水县沙沟镇忠盛页岩砖厂)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4

沂水县沙沟镇忠盛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780J

法定代表人:许全忠

址:沂水县沙沟镇于家洞村南

2021623日至730,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青岛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编号HL-20210629-02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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