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0-2号 (尹玉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6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0-2号 (尹玉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0-2号
尹玉玺:
公民身份号码:371323********0854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三山官庄村**号
2021年7月12日至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的山东平湖港湾休闲渔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渔业养殖项目即投入生产。你作为该项目的主管人员,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执法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对此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公司积极整改,已停止养殖生产,并联系环评材料编制单位完善手续,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20%,处行政罚款103,749元(大写:壹拾万叁仟柒佰肆拾玖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