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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2号 (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6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0-1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1-10-11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2号 (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82

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59Q

法定代表人田宝俊     地址:沂水县许家湖镇庐山工业区

20217月1日至820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且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项目报告书批复及验收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污泥过磅单、脱硫运行记录(部分)、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94)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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