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1-1号 (沂水传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6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1-1号 (沂水传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1-1号
沂水传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F85R
法定代表人:武传昌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前古城村西
2021年7月13日至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渔业养殖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执法视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复印件、水产养殖场地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对此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公司积极整改,整改后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经绿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20%,处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