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水)罚字〔2021〕104-1号 (山东中丹鲁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9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水)罚字〔2021〕104-1号 (山东中丹鲁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4-1号
山东中丹鲁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H825
法定代表人:杨永强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马站镇天桥官庄村**号
2021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洗砂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洗砂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执法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13-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序号8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洗砂生产线”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元;“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洗砂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共计人民币21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