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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6号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95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0-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0-1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6号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106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68X4

法定代表人吴中国

址:沂城街道办事处城北工业园区姚家官庄村北

2021816日至817日,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视频光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临环发〔202110号)、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9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17)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对此提出申辩,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申请申辩书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请申辩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8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75,000元,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行为处行政罚款110,000;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共计人民币885,000(大写:捌拾捌万伍仟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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