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9-2号 (冯国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20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9-2号 (冯国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9-2号
冯国强: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8418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号**号楼**单元**室
2021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的沂水正威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作为该公司经理,你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现场检查执法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19-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对此提出申辩,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申辩书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公司已通过验收评审,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情形。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20%,处以行政罚款107,500元(大写:壹拾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