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8-2号 (刘铸军)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9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8-2号 (刘铸军)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8-2号
刘铸军: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3717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泉庄乡坡峪村**号
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的沂水县鹏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你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执法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18-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行政罚款115,625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