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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8-1号 (沂水县鹏发矿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9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0-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1-10-1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8-1号 (沂水县鹏发矿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108-1

沂水县鹏发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7958

法定代表人刘铸军

址:沂水县泉庄镇后里庄村C00****号楼**

2021722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执法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92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18-1)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序号1、序号8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5,783元;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50,000;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共计人民币575,783(大写:伍拾柒万伍仟柒佰捌拾叁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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