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9-2号 (冯国强)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20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0-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0-1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9-2号 (冯国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109-2

冯国强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8418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号楼**单元**

2021819局执法人员对你所在沂水正威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作为该公司经理,你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现场检查执法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91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19-2)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对此提出申辩,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申辩书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公司已通过验收评审,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情形。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建设项目管理序号8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20%,处以行政罚款107,500元(大写:壹拾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1012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