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11号 (沂水锦绣石粉厂)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20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11号 (沂水锦绣石粉厂)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11号
沂水锦绣石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910W
投资人:杜洪江 地址:沂水县四十里堡镇东艾家庄村
2021年9月13日至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以上事实有:中央环保督察热线信访问题转办单、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8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1,500元(大写:贰万壹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