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16号 (赵帅)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20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16号 (赵帅)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16号
赵帅:
公民身份号码:371323********6119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沙沟镇上流庄村**号
2021年7月14日至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执法光盘、《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沙沟畜牧兽医工作站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8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对此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并组织人员对你的陈述申辩及听证会提出的申辩意见和证据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主动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1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从轻处罚20%,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