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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8-2号 (刘铸军)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9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0-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0-1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8-2号 (刘铸军)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108-2

刘铸军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3717

       址山东省沂水县泉庄乡坡峪村**

2021722局执法人员对你所在沂水县鹏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你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执法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92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18-2)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序号8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行政罚款115,625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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