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70号 (临沂捷捷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8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9-24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70号 (临沂捷捷建材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70号
临沂捷捷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NU64
法定代表人:肖仁强
地 址:临沂市沂水县沙沟镇辉泉村597号
2020年6月28日至7月3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存放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产品买卖合同、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项第一档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