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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70号 (​临沂捷捷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8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0-09-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09-24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70号 (​临沂捷捷建材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070

临沂捷捷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NU64

法定代表人:肖仁强

址:临沂市沂水县沙沟镇辉泉村597

2020628日至73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存放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产品买卖合同、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项第一档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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