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71号 (沂水县正旺养殖厂)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9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9-24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71号 (沂水县正旺养殖厂)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71号
沂水县正旺养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8H2G
法定代表人:王远堂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院东头镇吉子山村(东山)
2020年8月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晾晒养殖粪便,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临沂12345承办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养殖场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你养殖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1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养殖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