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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76号 (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9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0-09-2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09-27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76号 (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076

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379T

法定代表人:李明

地址: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庐山化工项目集中区(南二环路以北)

202085日至818,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尾气吸收装置活性炭更换记录台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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