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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81号 (沂水东泰商砼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202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0-10-1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10-16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81号 (沂水东泰商砼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081

沂水东泰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8100

法定代表人:师立亮

址:沂水县许家湖镇快堡村

2020820919,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820日委托山东国平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显示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环1-FQP00559烟度测试值为2.60m-1,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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