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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87号 (沂水县佳汇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20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0-10-2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10-29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87号 (沂水县佳汇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087

沂水县佳汇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3********2851

法定代表人:苗德山

址:沂水县姚店子镇阳早村

202083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道托镇孔家上庄村北800米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沂水县环保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环保督察信访问题阅办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你养殖专业合作社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1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养殖专业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养殖专业合作社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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