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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90号 (沂水县沙沟镇利丰养殖家庭农场)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21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0-10-2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10-29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90号 (沂水县沙沟镇利丰养殖家庭农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090

沂水县沙沟镇利丰养殖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RC1P

投资人:韩明力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沙沟镇西坪村

202094日至98,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现场照片、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你农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1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农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农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农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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