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91号 (临沂正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21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1-0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91号 (临沂正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91号
临沂正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60B
法定代表人:张树峰
地址:沂水县腾飞路沂水县机械电子产业孵化中心2号厂房
2020年8月1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沂水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及视频光盘、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