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41号 (沂水天博机械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5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7-27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41号 (沂水天博机械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41号
沂水天博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51B
法定代表人:苗永军
地 址: 沂水县经济开发区
2020年6月8日至6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验收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你公司对此提出减免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减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