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42号 (山东清沂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5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7-27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42号 (山东清沂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42号
山东清沂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BR5D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
地 址: 沂水县庐山中路C00561号1号楼
2020年6月15日至6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6月9日你公司1号焦炭加工排污口在线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日均值排放浓度为186mg/m³,不符合《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8)表1中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高于100mg/m³的要求,超标0.86倍。
以上事实有: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第三方运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台账复印件及技术人员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委托运营服务合同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你公司对此提出申辩,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申辩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1项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