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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20号 (沂水县沂城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sthjjysfj/2020-0000112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 发布日期: 2020-12-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12-07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20号 (沂水县沂城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0120

沂水县沂城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40

法定代表人:张家春

址:沂水县沂水镇柏家坪村西北100

20201124日至1125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视频光盘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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