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33号 (山东绿洲农牧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sthjjysfj/2020-000012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2-11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33号 (山东绿洲农牧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33号
山东绿洲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69XJ
法定代表人:孙代霞
地 址:沂水县许家湖镇阳早村
2020年11月13日至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年出栏90万只肉鸡养殖项目;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处置,外溢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环境信访办理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规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1、通用裁量表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年出栏90万只肉鸡养殖项目行为罚款叁万肆仟伍佰肆拾玖元;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处置外溢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罚款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柒佰玖拾玖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