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程序指南
索 引 号: | 12-29-2017-00010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7-10-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10-30 | ||
标 题: |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程序指南 |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程序指南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程序指南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05】20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的通知》(临政办发【2005】50号)及《关于在企业二次创业中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临发【201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了指导县属国有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健康顺利推进,制定本指南。
一、改制经济行为批复
改制企业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改制经济行为的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县财政局申报,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复。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县财政局联系科室—资产科;资产评估---县财政局联系科室—资产科;中介机构招聘---县财政局联系科室—资产科)
(一)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从县财政局公开招聘的中介机构中,委托中介机构分别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与改制企业、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接收委托的中介机构与改制企业配合下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交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为整年末的,财务审计期间为基准日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基准日为非整年末的,审计期间为往前3个会计年度加上年末至基准日期间。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由土地部门委托评估并备案后纳入整体评估报告。
(二)报告审核、核准。改制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清产核资报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核或核准。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损失认定程序报批;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经县财政局审核、专家审核并连同改制方案一并在企业公示7天无异议后,公证部门出具公示公证书,由县财政局予以认定或核准,经核准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公司制改制的折股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改制方案审批
(一)制定改制方案。改制经济行为批复后,主管部门着手制定或委托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主要包括改制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必要性、改制形式、审计评估情况、国有股权设置、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
(二)“两会一公示”。改制方案制定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改制方案的审议情况要有书面备查材料。改制方案公示7天,由公证部门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改制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律师对整个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改制方案批复。改制方案经“两会一公示”,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县财政局申报,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复。同时需要审核的资料主要有:财务审计报告认定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公证部门就改制方案审议情况出具的公证书,律师对改制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改制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四、办理国有产权及工商登记手续
依据县政府改制方案批复文件等材料,办理国有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后,按照工商部门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参照以上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