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5-000006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1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沂水县恒赐纹身店:
由本局2024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沂水县恒赐纹身店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一案,在法定程序规定的时间内于2025年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沂水市监罚告字〔2025〕42102号)及2025年2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罚〔2025〕42102号),因办案机构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主体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我局2025年1月22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沂水市监罚告字〔2025〕42102号)及2025年2月14日下达的《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罚〔2025〕42102号),并将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前,你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按法定程序重新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于你,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以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